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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义暴力执法

如何定义暴力执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如何定义暴力执法

首先,随着执法机关倡导以人为本,文明办案,执法队伍的确在执法理念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正当权益的维护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强化,所谓在“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之下任由违法犯罪之人肆无忌惮,只能助长他们犯罪的嚣张气焰,还会让群众质疑执法机关的工作能力。

其次,是一些人法制意识淡薄所致。

随着国家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公民权利意识大大增强,但义务观念却相对滞后,导致了一些人走入误区,一旦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就置法律于不顾,不惜采取暴力手段去“维护”; 最后,社会价值观念的变化,使一些人超越了法律的底线,一旦执法行为影响到其经济利益,就认为“挣钱的道被堵死了”,不惜采用暴力手段阻挠执法,直至触犯刑律。

暴力执法主要说的是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中国对暴力执法至今没有明确定义,是立法缺位,行政监督乏力的表现,其实就是违法行政,如果LZ遭遇了所谓的暴力执法,那最好的办法就是借助媒体宣传。除此之外没有更好的办法了,告是很难告赢得…

近年来,暴力抗法在城管执法中时常发生,高新区今年上半年就发生了多起,防碍了城管执法队伍的正常工作。

所谓暴力抗法,是指不法分子以暴力形式抗拒执法、抗拒监督、抗拒管理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暴力抗法事件的不断发生,不仅亵渎了法律法规的尊严,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严重干扰了地域经济发展,扰乱了行业管理,而且威胁着城管执法者的人身安全,辱损了执法队伍的外在形象,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使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威的依赖受到了严重的影响。暴力抗法如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势必阻碍政府管理城市作用的发挥,给社会稳定带来忧患,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路障。

一、暴力抗法的主体、表现形式和手段

笔者通过5年的一线实践,总结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主体,主要以流动摊贩、无业商贩和多次违章的“钉子户”为主,这些人员多为下岗工人、外来人员、城镇农民、两劳人员等经济收入不稳定的弱势群体,他们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时,情绪容易激动,不服从管理,往往作出一些不理智举动,经常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冲突,造成暴力抗法。

抗法的表现形式有:1、围攻城管执法人员;2、哄抢暂扣罚没物品;3、暴力砸毁城管执法装备设施;4、暴力殴打执法人员;5、其他严重抗拒执法。

抗法者的惯用手段有:1、武力对抗,持械行凶;2、煽动群众,造势围攻;3、跟踪到家,威胁报复;4、事先预谋,突然袭击;5、发泼耍赖,百般阻挠;6、自残威胁,抗拒执法。

二、暴力抗法产生的主要原因

我市城管实行的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千头万绪,遇到暴力抗法现象的机率较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城管法制建设缓慢,绝大多数暴力抗法者素质又低,法制观念淡薄。这是暴力抗法频繁发生的根本原因。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虽已实行多年,但尚未在立法上根本完善解决,助长了不少违章相对人的闹事意识。城管执法对象大多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制观念也相对淡薄,即使有些认识也是“口服心不服”,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其违章行为给市容环境卫生带来的负面影响,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暴力抗法者,精神素质与物质财富失衡,有的甚至倚仗其经济实力与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对抗。

2、城管执法手段软弱。虽然城管直接代表政府管理城市,但由于我国现行的城管法律、法规不完善,未赋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必要的强制手段,一旦遇到暴力抗法者,执法人员就束手无策。对那些抗拒处罚、且行为严重触犯国家法律者,城管执法人员苦于没有制裁权力,当发生暴力抗法事件时,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困境,甚至连自身安全都难以保证。

3、经济发展水平不均,社会利益格局失衡。随着城市化的加快,贫困地区人员大量涌入城市,有的甚至举家迁徒谋生,加之城市本身经济结构转型,国企改革力度加大,造成职工下岗,失业增多,迫于生计而加入街头摆摊大军,并以此为生。取缔就等于砸了他们的饭碗,断了他们的生路,因而,他们以各种方式百般阻挠、抵制城管执法,谩骂甚至殴打执法人员,在“我要吃饭,我要生存”的呼求声中,又往往赢得部分不明事理市民的同情和怜悯,对违法违章者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4、公安机关打击力度不够大,速度不够快。按照《刑法》规定,暴力抗法处罚很重。但是,由于暴力抗法产生于瞬间,这易给事后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于是在某些曲解的文明执法的招牌下,许多暴力抗法事件或遥遥无期无定论或以证据不足不立案或以一般的社会治安案件对待或以轻罚代管处理了事。长期以往,此种现象易给社会一种不良的提示,“对付城管人员打了也白打”,这就更助长了暴力抗法者的嚣张气焰,使城管执法工作更加困难。

常常能在微博看到各种媒体、自媒体上传、转载一些警察“暴力执法”的视频,并配以“警察打人”,“警察暴力执法”,“警察如此执法”等短评。评论区也充斥着这样的评论:“这就是为人民服务的警察?”,“披了一身狗皮不知道自己是谁了”,“殴打老百姓这和土匪有什么区别”等。

首先,我暂时不评论警察是否存在暴力执法,我先对广大网民提出一个问题:知道人民、敌人、公民的区别吗?高中政治课上已经说明,人民是区别于敌人的政治概念,公民是法律概念。简单来讲,中国公民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法律保护每一个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你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如果违法,你还是公民,但却站到了人民的对立面,此时你已经不是人民,你是敌人。我想这段关于人民、敌人、公民概念的简单解释,我想能让广大网友清楚自己什么时候是人民,什么时候是敌人。不要在你违法的时候高喊你是人民,也不要在别人损害你合法权益的时候默默无闻。

暴力执法在我国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但是若因执法人员的行为造成损害,可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进行救济。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2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五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暴力执法在我国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但是若因执法人员的行为造成损害,可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进行救济。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2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五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