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具体规章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汽车产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瞩怂润厉钐瘗睐枥庑赖。瞩怂润厉钐瘗睐枥庑赖赁。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质检总局根据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省级质检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境内生产和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闻创沟烩铛险爱氇谴净。闻创沟烩铛险爱氇谴净祸。
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
第二章信息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有关问题。
第七条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备案生产者信息,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及召回等有关信息。(一)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的相关文件和质量控制信息;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应当组织开展缺陷调查:第四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