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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中国土地法大纲分配法

1947中国土地法大纲分配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1947中国土地法大纲分配法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一九四七年九月,中国共产党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举行全国土地会议,于九月 十三日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于同年十月十日由中共中央公布。这份文件肯定了一九四六年《五四指示》所提出的“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原则,也改正了《五四指示》中对某些地主照顾过多的不彻底性。

一分配方式

1.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

2.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及地主各种寺庙等团体的特权

3.废除农民的土改前各项高利贷债务

4.分配土地方面划分土地质量平均分配,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个人所有

5.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及债约,一律缴销

6.森林矿场,牧场荒地,湖沼水利,名胜古迹,军火武器等由高级政府管理

7.土地分配,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但区或县农会得在各乡或等于乡的各行政村之间,作某些必要的调剂

特殊处理办法

(甲)只有一口或两口人的贫苦农民,得由乡村农民大会酌量分给等于两口或三口人的土地。

(乙)一般的乡村工人、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庭,分和农民同样的土地,但其职业足以经常维持生活费用之全部或大部者,不分土地,或分给部分土地,由乡村农民大会及其委员会酌量处理。

( 丙)家居乡村的一切人民解放军、民主政府及人民团体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家庭,分和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丁)地主及其家庭,分给和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戊)家居乡村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官员、国民党党员及敌方其他人员,其家庭分和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己)汉奸、卖国贼及内战罪犯,其本人不得分给土地及财产。其家庭在乡村、未参与犯罪行为,并愿自己耕种者,分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